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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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230號聲請人 張樂娟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胡詩梅 律師相對人 許枝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應予類推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105年度家補字第449號),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屏東縣東港鎮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姚佳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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