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849號聲請人銘銓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沅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謝品涵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對相對人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地送達不到之證明。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