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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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8號抗告人億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有清 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8年11月3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年度司拍字第2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五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49
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年度司拍字第288號裁定而提出抗告,然未於抗告狀中表明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抗告之程式顯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