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附民字第93號原告 白聖詮 法定代理人 呂雅婷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被告 顏銘昌
顏志忠 張美津 洪凱祥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簡字第2322號(原案號為108年度原訴字第2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王義閔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火典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93 號裁定(109.02.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重附民 字第 13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