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旺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 律師原告與被告長邑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6,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