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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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33號債權人 蔡欣 諭債務人 羅文珍 即 張坤煌 之繼承人
張坤銘 即張 王秋月 之繼承人即張坤銘之繼承人 張淑娥 即 張王秋月 之繼承人即張坤銘之繼承人 張育惠 即張王秋月之繼承人即張坤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坤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