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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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二八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以下同)叁佰零叁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肆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魏麗娟法官翁昭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書記官吳美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