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汪傳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