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債權人 陳俊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 劉玉美 即恭正瓦斯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 余劉玉美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恭正瓦斯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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