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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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5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吳瑞林 被告 賴旭玲
賴潤祥 賴旭美 賴旭端 賴旭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
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1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