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74號原告 熊東毅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林嘉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6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182元。茲限原告於106年11月6日前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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