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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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江素霞 被告 余侑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89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顏偲凡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王一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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