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97號原告基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玉 訴訟代理人 邱清鴻
王一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肆萬零陸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貳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叁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