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許重仁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
洪健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易劉沅鑫黃孟菱徐松永蔡依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9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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