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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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72號原告 何長燦
何吳秋揚 何政諭 被告 詹兆智
阮洺富 林柏儀 陳柏穎 姚威任 吳O桂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O俊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5號傷害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何政諭、何長燦、何吳秋揚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5號,被告詹兆智、阮洺富、林柏儀、陳柏穎、姚威任被訴傷害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詹兆智、阮洺富、林柏儀、陳柏穎、姚威任、 吳年桂 及 吳銘俊 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