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林素真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8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