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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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902號具保人 鄭美雲 被告 蘇信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美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信華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鄭美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復拘提無著,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拘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03年9月9日南市警善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拘提未獲報告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03年9月12日南市警歸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