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882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務人 傅國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伍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參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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