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42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羅雅齡 債務人 謝承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壹拾伍萬柒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其中壹萬肆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