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29號原告 陳浩華 即 羅德志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苗栗縣頭份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鋒 鑑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6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22日製作之分配表以債權額年利率之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部分,應予酌減至債權額年利率之年利率5%,並依債權比例分配予原告及其他債權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開更正分配表被告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核定為4,137,027元【計算式:〔違約金3,132,059元+違約金2,383,977元〕〔(年息20%-年息5%)年息20%〕=4,137,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