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97號聲請人 徐珮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1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王淑珣 │台北市第五│107年3月31日│250,000元│JT0000000││││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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