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12號原告 戴秀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賠償金,曾聲請對被告 郭香姣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2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