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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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月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張月桂前經本院民事庭於106年5月18日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自106年5月1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張月桂名下無任何財產,經本院依法以106年9月25日函檢送資產表予各債權人,請其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並無人為反對之表示,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債務人民事陳報狀、本院函文及本院送達證書等在卷可佐,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堪認本件清算程序應予終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