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38號上訴人 王譯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石柱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2,425元,應徵裁判費1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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