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22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胖輪子車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胖輪子車輛事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為何?並提出胖輪子車輛事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因原法定代理人 李謹名 已死亡)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