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202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國華吳瑞慈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吳瑞慈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吳瑞慈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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