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8號上訴人 洪杉 被上訴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41,992元(746.9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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