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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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6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慶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