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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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905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曾燦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中興高級中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
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