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7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進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進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進富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而刑法第50條修正後,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不得併合處罰,亦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則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喪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查受刑人游進富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9、10、11、12、21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5、6、7、8、13、14、15、16、17、18、19、20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2年8月23日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之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編號│1│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一千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1.02.01│101.02.20│101.03.0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22、3967、5630號│第3022、3967、5630號│第3022、3967、5630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784號│101年度易字第784號│101年度易字第784號││事實審││(102年度聲字第552號)│(102年度聲字第552號)│(102年度聲字第552號)││├────┼──────────┼──────────┼──────────┤││判決日期│101.12.24│101.12.24│101.12.24│├───┼────┼──────────┼──────────┼──────────┤││││││││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784號│101年度易字第784號│101年度易字第784號││判決││(102年度聲字第552號)│(102年度聲字第552號)│(102年度聲字第552號)││├────┼──────────┼──────────┼──────────┤││判決│101.01.14│101.01.14│101.01.14│││確定日期││││├───┴────┼──────────┼──────────┼──────────┤││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586號(彰化地檢102│第586號(彰化地檢102│第586號(彰化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867號)│年度執更字第867號)│年度執更字第867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宣告刑│罰金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05.10│101.02.16│101.02.2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22、3967、5630│第10170、10746、1081│第10170、10746、1081│││號│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414、415、416號│414、415、416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784號│102年度易字第47號│102年度易字第47號││事實審││(102年度聲字第552號)││││├────┼──────────┼──────────┼──────────┤││判決日期│101.12.24│102.02.20│102.02.20│├───┼────┼──────────┼──────────┼──────────┤││││││││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784號│102年度易字第47號│102年度易字第47號││判決││(102年度聲字第552號)││││├────┼──────────┼──────────┼──────────┤││判決│101.01.14│102.03.13│102.03.13│││確定日期││││├───┴────┼──────────┼──────────┼──────────┤││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586號(彰化地檢102│第1328號│第1328號│││年度執更字第867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07.26│101.10.09│101.06.2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170、10746、1081│第10170、10746、1081│第10170、10746、1081│││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414、415、416號│414、415、416號│414、415、416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7號│102年易度字第47號│102年易度字第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2.20│102.02.20│102.02.20│├───┼────┼──────────┼──────────┼──────────┤││││││││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7號│102年易度字第47號│102年易度字第47號││判決││││││├────┼──────────┼──────────┼──────────┤││判決│102.03.13│102.03.13│102.03.13│││確定日期││││├───┴────┼──────────┼──────────┼──────────┤││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328號│第1328號│第1328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一千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千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1.06.20│100年5月間某日│101年4、5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170、10746、1081│第10090號;102年度偵│第10090號;102年度偵│││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字第1329、1566號、15│字第1329、1566號、15│││414、415、416號│75、1795、1796、1970│75、1795、1796、1970││││、1971號│、1971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7號│102年度易字第314號│102年度易字第3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2.20│102.05.29│102.05.29│├───┼────┼──────────┼──────────┼──────────┤││││││││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7號│102年度易字第314號│102年度易字第314號││判決││││││├────┼──────────┼──────────┼──────────┤││判決│102.03.13│102.06.24│102.06.24│││確定日期││││├───┴────┼──────────┼──────────┼──────────┤││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328號│第3219號│第3219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1.07.13│101.09.22│101.10.0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090號;102年度偵│第10090號;102年度偵│第10090號;102年度偵│││字第1329、1566號、15│字第1329、1566號、15│字第1329、1566號、15│││75、1795、1796、1970│75、1795、1796、1970│75、1795、1796、1970│││、1971號│、1971號│、1971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14號│102年度易字第314號│102年度易字第3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5.29│102.05.29│102.05.29│├───┼────┼──────────┼──────────┼──────────┤││││││││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14號│102年度易字第314號│102年度易字第314號││判決││││││├────┼──────────┼──────────┼──────────┤││判決│102.06.24│102.06.24│102.06.24│││確定日期││││├───┴────┼──────────┼──────────┼──────────┤││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3220號│第3220號│第3220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1.10.14│101.10.14│101.10.2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090號;102年度偵│第10090號;102年度偵│第10090號;102年度偵│││字第1329、1566號、15│字第1329、1566號、15│字第1329、1566號、15│││75、1795、1796、1970│75、1795、1796、1970│75、1795、1796、1970│││、1971號│、1971號│、1971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14號│102年度易字第314號│102年度易字第3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5.29│102.05.29│102.05.29│├───┼────┼──────────┼──────────┼──────────┤││││││││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14號│102年度易字第314號│102年度易字第314號││判決││││││├────┼──────────┼──────────┼──────────┤││判決│102.06.24│102.06.24│102.06.24│││確定日期││││├───┴────┼──────────┼──────────┼──────────┤││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3220號│第3220號│第3220號│││││││││││└────────┴──────────┴──────────┴──────────┘┌────────┬──────────┬──────────┬──────────┐│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09.11│100年8月中旬某日│100年8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84號│第3902、3903號│第3902、3903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41號│102年度易字第576號│102年度易字第5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6.27│102.07.09│102.07.09│├───┼────┼──────────┼──────────┼──────────┤││││││││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41號│102年度易字第576號│102年度易字第576號││判決││││││├────┼──────────┼──────────┼──────────┤││判決│102.07.29│102.08.05│102.08.05│││確定日期││││├───┴────┼──────────┼──────────┼──────────┤││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3543號│第3746號│第3747號│││││││││││└────────┴──────────┴──────────┴──────────┘
得抗告(5日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