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71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王毓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壹拾玖萬伍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收逾期費用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逾期費用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逾期費用五佰元,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