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玉湘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文良 被告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江培根 訴訟代理人 劉笠廸
簡汝珊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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