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珮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錢包柒個及布製收口袋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珮姍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62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錢包7個及布製收口袋1個,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觀諸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販賣仿冒「HELLOKITTY」商標商品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
1規定,以103年度偵字第62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錢包7個及布製收口袋1個,確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註冊登記用於錢包及布製收口袋之商品,有上開公司出具之委任書、該公司之商標權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各1件在卷可證(見警卷第36至39、43至44頁),是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錢包7個及布製收口袋1個,自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