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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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號

債 權 人  趙一聰   住新竹縣○○市○○○街00號  

債 務 人  張仁智   住○○市○○區○○○路00巷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查無財產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暨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現籍設臺北市北投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鎧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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