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453號債權人 袁春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糖加昌二期管委會代表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台糖加昌二期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