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819號原告 許順茌 被告TANITOMOHIROSHI(中文譯名: 谷友弘 )
王淑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葉力旗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