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16號原告 曹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被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潘鈺柔檢察事務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