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顏 楊月雲 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楊月雲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顏楊月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