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8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王雨強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王信偉
高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管安露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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