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 林宝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魏翊洳附表:
附表:股票113年度除字第1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11000002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