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 呂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股票113年度除字第1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1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3819-4110002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3820-0110003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3821-2110004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3822-4110005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3823-6110006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128-6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