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五0號
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五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聲請人甲○○聲請意旨略稱,伊因殺人案件,經羈押在案,惟伊患有鼻病,造成長期鼻塞、鼻水逆流及呼吸困難,經醫師診療後囑咐應住院手術,且其家中情況亦急須其返家做妥適之安排,為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經審理結果,認為抗告人所罹疾病尚未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乃裁定駁回其聲請云云。但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羈押,不得駁回。依抗告人於原審所提出之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診斷證明書,記載抗告人所罹患之疾病為「慢性鼻炎、鼻中隔彎曲、睡眠障礙。」醫囑「應住院手術治療」;另同醫院同年六月二十三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抗告人所罹患之疾病為「鼻甲肥大、鼻中隔彎曲、睡眠障礙。」醫囑「應門診追蹤手術治療」,有上開診斷證明書影本二份附於原審卷內可稽。且抗告人於原審裁定後之同年七月五日,復經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診斷結果,認其所罹患之疾病為「鼻中隔彎曲」,醫囑「患者因上述疾病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於本院門診就醫,需接受手術治療,非開刀無法治療」等情,亦有其抗告狀內檢附之該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一份可稽。據此等診斷書所載,均謂抗告人所罹患疾病應手術治療。倘均無訛,則此手術究否看守所內之醫療設備足以勝任?若所內不能施行此手術,是否合於非保外手術治療顯難痊癒之要件?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與手術有無急迫性,係屬兩回事,並無必然之關連,乃原審對此未深入審究詳為論斷,徒以台灣花蓮看守所特約醫師 吳昌榮 認為抗告人之疾病「手術非急迫性,所內觀察,視病情再外醫。」等情,認定抗告人所罹疾病,尚未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云云,尚嫌理由不備。又抗告人之病症除准許其「保外」治療外,是否尚有其他適當之方式亦能使其達到手術治療之目的?可否由看守所派員將其戒護送醫施行手術治療,而毋庸具保停止羈押?原裁定就此亦未詳加論敘說明,其理由亦欠完備。至原審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函請台灣花蓮看守所,依醫囑將抗告人戒護送醫手術,但經台灣花蓮看守所函覆稱「該收容被告之手術醫療費用經查詢需十萬餘元,該員保管金不足,又該病情非急迫性,已囑該收容被告儘速籌措醫療費用,再行戒護手術。」等語,有該看守所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花所衛字第○○○○00○○○○號函影本一份可稽。惟究竟抗告人目前是否享有全民健康保險?若有,何以其送醫手術須負擔新台幣十萬餘元之高額醫療費用?此是否因其停繳健保費所致?可否以補繳健保費之方式解決?又抗告人在羈押中能否籌措上述手術醫療費用?若否,看守所方面依現行法令有無協助其解決之救濟方法?否則,法院如未能准許其保外自行就醫,而抗告人在羈押中又無法籌措手術費用以供戒護送醫手術,則其所罹疾病如何能治療?另抗告人如經保外就醫,是否亦需要上開醫療費用?如同須籌措費用,則由看守所逕行戒送就醫,是否與保外就醫之結果相同?亦即有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以上疑點與抗告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否准許有關,原審未詳加調查,即予裁定駁回其聲請,尚嫌調查未盡。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裁定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劉介民法官郭毓洲法官韓金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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