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債權人屏東縣長治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茂 代理人 蘇子娟 債務人 吳松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9,03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83,325元,及自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73,332元,及自11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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