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2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陳品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詩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電信契約,及得請求該門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下同)5,033元與專案補貼款-電信費1,67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