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0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208號原告 仰崇明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吳季娟 訴訟代理人 吳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本院民國110年9月14日110年度交字第208號行政訴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中關於「民國110年2月18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裁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0年2月18日竹監新四字第51-F00000000號裁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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