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481號原告 劉亭妤 被告 巫純君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1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楊惠芬
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