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號
原告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
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李正偉
訴訟代理人 王兵
李易璋 律師
獨立參加人 劉採卿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採卿、戴東杰、許貿鈞應獨立參加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為坐落臺中市北屯區青雲段57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地號土地)之擁翠別墅社區C區住戶,為系爭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因同區住戶劉採卿、戴東杰、許貿鈞為其等所有之住宅增建升降機,向被告申請核發雜項執照,經被告審核後核發民國111年7月27日111中都雜字第00058號雜項執照(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因原告請求撤銷之原處分係由劉採卿、戴東杰、許貿鈞申請取得,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致其等法律上之利益受損,自有命其等參與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劉採卿、戴東杰、許貿鈞均獨立參加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文燦
法官張鶴齡
法官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