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8372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怡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之簽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㈡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回執收件地址與債務人戶籍地址不同,並釋明收件地址為債務人住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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