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純勇具保人周怡蓁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怡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純勇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周怡蓁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具保人周怡蓁因被告范純勇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即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傳喚並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拘票影本1紙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等附卷可稽,堪認為事實;此外,被告現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而,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5,000元,應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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