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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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劉彥聲 被告 廖武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甚明。亦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須由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向刑事訴訟案件所繫屬之法院,於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前提起,但在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刑事部分,係於
100年02月01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該院
100年交簡字第400號),此有原告所提出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707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0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01份可憑。本院並非該刑事案件繫屬之法院,被告向本院提起刑事訴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原告得另依上開規定向刑事案件所繫屬之法院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提起上訴。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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